●现实案例:朱某于一无牌性用品店内销售“A级伟哥”“三体牛鞭”等20种产品,上述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明显标明“主治阳痿、早泄、性欲减退、畏寒肢冷等症,补肾壮阳功效”等字眼,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合法的进货单据和凭证。执法人员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假药论处。当事人提出异议,为什么没有合法的进货单据和凭证要按照假药论处?
●律师说法:本案中,“A级伟哥”等20种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药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有生产、经营假药的行为即可以认定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药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