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将不能出售成品肉馅

来源:佛山日报 时间: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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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结束《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这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超市作出了多项要求,本期小编带你了解其中要点。

    肉馅或只能现绞现卖

    意见稿中最受人关注的是加工肉馅等产品的禁止性要求,则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但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也就是说,目前各大超市用保鲜膜装肉馅的行为将变成历史。并且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业内人士表示,该规范正式出台后,将有效杜绝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诸如劣质肉冒充鲜肉、“淋巴鲜肉”绞碎做肉馅出售等情况也将不会发生。

    蔬菜采摘时间应注明

    细心的市民会发现,超市中很多用保鲜膜包装好的果蔬、肉类等生鲜食品,包装上虽有标签,但一般只注明包装日期或售出日期,真正的“出生日期”却无从得知。

    对此,意见稿做出了明确规定,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

    商家不能自行改标签

    意见稿对篡改标签、违反销售和管理生鲜食品标准等方面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或者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以及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有违规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黄群飞